来信人 |
任晓 |
来信时间 |
2018-05-24 08:55:28 |
信件主题 |
咨询哺乳假问题 |
信件内容 |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第九条规定: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(含人工喂养)时间,每次三十分钟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。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,可以合并使用。
请问林州市女职工是否有哺乳假?我单位领导说没听说哪个学校有哺乳假。 |
处理情况 |
办结 |
处理时间 |
2018-06-01 16:47:51 |
处理内容 |
感谢您登陆《红旗渠网》领导信箱。
关于您反映的问题,经林州市人社局调查处理后,回复如下:
关于“林州市女职工是否有哺乳假?”问题,河南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“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(含人工喂养)时间,每次三十分钟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。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,可以合并使用。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室(休息室)内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,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。经医生证明为体弱婴儿和在暑期满周岁的婴儿,哺乳时间可在婴儿满一周岁后延长一至三个月。”和第二条“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(以下统称单位)的女职工。”林州市女职工应有哺乳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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